遂宁市文明校园创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20 浏览:2042遂文明委〔2019〕6号
遂宁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遂宁市文明校园创建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县(区)文明委,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市文明委各成员单位:
现将《遂宁市文明校园创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遂宁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19年8月22日
遂宁市文明校园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不断深化文明校园创建活动,规范全市文明校园创建、评选、表彰工作,促进文明校园创建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印发全国文明校园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明委〔2018〕3号)《教育部、中央文明办关于深入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5〕7号)和《四川省文明委关于印发〈四川省文明校园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文明委〔2019〕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校园创建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载体;是把学校建设成为锻造理想信念的熔炉、弘扬主流价值的高地、涵育中华文化的家园、滋养文明风尚沃土的有效途径;是激励青少年向上向善、孝老爱亲,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的坚强保证。
第三条 遂宁市文明校园应是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工作突出,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显著,群众满意度高、社会评价好,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先进学校。
第四条 遂宁市文明校园是由遂宁市文明委授予、反映学校整体文明水平的综合性荣誉称号。遂宁市文明校园评选、管理等工作由市文明办、市教育体育局具体负责。
第五条 遂宁市文明校园评选范围:全市范围内,国民教育序列实行全日制教学管理的大学(含大专)、中学(含九年一贯制、中职学校)、小学。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三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均有资格申报遂宁市文明校园。
第六条 自第一届遂宁市文明校园评选开始,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评选范围的学校不再纳入遂宁市文明单位评选。已经评选为遂宁市文明单位的学校,必须按程序重新申报认定为遂宁市文明校园。到2023年文明校园评选表彰的第三个评选周期内,仍未转化的学校,不再保留遂宁市文明单位称号。
第二章 创建标准
第七条 文明校园评选从以下六个方面设置标准。
1.思想道德建设好。持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党的创新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强化理想信念教育,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道德与法治课教学,组织多种形式的教育实践。开展文明院系、文明处(科)室、文明班级、文明宿舍、文明食堂等创建活动,制度化常态化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扎实有力,道德建设广泛有效。
2.领导班子建设好。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握正确办学方向,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市委市政府十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三严三实”要求,“四风”问题得到有效治理,领导班子勤政廉洁。
3.教师队伍建设好。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并举,建立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用“四有好老师”标准、“四个引路人”“四个相统一”和“四个服务”等要求引领教师成长发展,加强师德养成。将师德考核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强化师德监督。教师队伍师德师风良好,学校师生关系和谐融洽。
4.校园文化建设好。加强对学校教育思想、办学理念等精神内涵的凝练和归纳,开展各种形式的文明创建宣传引导,建设优良校风、教风、学风。完善学校文体、科学教育设施和场馆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和体育竞赛、体育健身活动,打造一批活动品牌,校园文化生活健康丰富。
5.优美环境建设好。加强校园规划、建设和管理,推动实现校园建筑、道路、景观等达到使用、审美、教育功能的和谐统一。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综合治理工作,完善学校平安创建机制。建设绿色环保校园,做好卫生、后勤服务和绿化、美化工作,校园环境整洁优美、和谐有序。
6.活动阵地建设好。巩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阵地,牢牢把握正确导向,充分发挥育人功能。抓好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电视、校园网和“两微一端”新媒体等宣传阵地,加强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的日常管理。深化网络文化建设和网络素养教育,建好管好用好网络平台,引导师生形成科学、文明、健康、守法的上网意识和习惯。
第三章 申报、评选和表彰
第八条 遂宁市文明校园每三年评选表彰一届。评选名额根据全市学校数量、教育质量、工作基础、创建水平等方面综合情况,由市文明办、市教育体育局进行分配。
第九条 遂宁市文明校园评选按照自查申报、逐级推荐、审核公示、审定批准的程序进行。
1.自查申报。申报学校对照中小学文明校园测评细则进行自查。市直属中小学校直接向市文明办、市教育体育局进行书面申报,其它中小学校向属地文明办、教育行政部门书面申报。
2.择优推荐。市文明办、市教育体育局对申报学校进行资格审核;各县(区)文明办、教育行政部门对照评选标准对本地申报中小学校进行资格审核后,择优向市文明办、市教育体育局推荐申报。
3.审核公示。市文明办、市教育体育局按规定名额对申报学校进行遴选,组织力量进行实地考察测评,确定拟命名表彰学校的候选名单,在市级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社会公示,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
4.审定批准。根据审核公示结果确定命名表彰建议名单,报市文明委审定批准。
第十条 创建周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届文明校园评选资格:
1.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2.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
3.有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4.有重大校园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消防责任事故、重大不诚信事件、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重大校园环境安全事件;
5.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师生员工违法犯罪案件;
6.有严重违规办学(办班)、违规招生和违规收费问题;
7.教师中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或学生中发生欺凌、暴力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8.其他重大责任事故(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第十一条 申报、推荐和评选工作要坚持严格标准、严格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群众路线、注重实绩,按照自愿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部门审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评选质量。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违反廉洁纪律的地区和学校,取消评选资格。
第十二条 遂宁市文明校园由遂宁市文明委命名表彰,颁发表彰决定和奖牌。遂宁市文明校园与遂宁市文明单位享受同等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 开展遂宁市创建四川省文明校园推荐评选活动。申报参评创建四川省文明校园必须是获得遂宁市文明校园称号的学校,由市文明办、市教育体育局依据各学校的文明校园考核成绩,遴选一批优秀学校报市文明委审定批准推荐其参评四川省文明校园。
第四章 常态管理
第十四条 遂宁市文明校园实行属地管理。获得遂宁市文明校园称号的学校每年须进行一次创建工作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送推荐单位。各县(区)文明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遂宁市文明校园进行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每年年底向市文明办、市教育体育局提交专门报告。
第十五条 对遂宁市文明校园进行动态考核,每期届满后进行复查。复查由学校提出申请,所在地文明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初评后,以当地文明委名义向市文明委提交意见报告。由市文明办、市教育体育局直接组织测评或委托所在地文明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测评,复查合格后,由市文明办、市教育体育局报市文明委重新认定保留荣誉称号。没有提出复查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遂宁市文明校园称号。
第十六条 对创建工作严重滑坡、发生重大问题或社会公众反映问题强烈的学校,由所在县(区)文明办、教育行政部门核实情况并进行约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经市文明办、市教育体育局审议并报市文明委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已获“遂宁市文明校园”称号的学校发生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县(区)文明办、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情况报告,经市文明办、市教育体育局审议并报市文明委批准撤销称号。
第十八条 被撤销“遂宁市文明校园”称号的学校,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经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在原级别上重新申报。
第十九条 获得遂宁市文明校园称号的学校变更校名,应及时向市文明办、市教育体育局备案。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学校,荣誉称号自行终止,需按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 遂宁市文明校园奖牌由市文明办统一设计制作,各学校不得自行复制。被撤销或终止荣誉称号的学校不得对外悬挂奖牌,由所在地文明办及时收回并送市文明办封存。
第二十一条 加强文明校园先进典型的宣传展示,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媒体特别是新媒体途径,及时推广文明校园的先进事迹和经验做法,推动各地不断提升文明校园创建水平和品牌形象。
第五章 责任分工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两级文明办负责组织推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将文明校园创建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总体规划,纳入《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促进形成自下而上、整体联动的创建格局。牵头组织文明校园检查考评和评选表彰工作,组织文明校园创建典型经验宣传,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文明校园创建工作具体规划,将文明校园创建纳入教育部门和学校年度工作任务,纳入学校和学校领导班子绩效目标考核,纳入教育公用经费支出范围,纳入教育督查工作体系,并作为学校升格提档、评先评优、职称分配比例等的重要参考,推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落地落实。会同学校认真调查和摸排校园文明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具体措施加以解决,为创建文明校园提供有效指导和切实保障。会同文明办,组织检查考评和评选表彰文明校园。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类学校履行创建活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全校师生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文明校园创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强化学校内部管理,组织师生广泛参与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加强与地方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主动地反映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争取支持和配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办、市教育体育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文明校园创建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文明办、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遂宁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19年8月22日印发